山东理工大学后勤实体人事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6-02-07浏览次数:465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管理,规范用工,充分运用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结构合理、骨干稳定,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的后勤职工队伍,根据国家劳动人事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后勤社会化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各实体各类用工管理。

第三条  各后勤实体有用工自主权,后勤管理处对各后勤实体人事管理实行计划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及纪律

第四条  各后勤实体要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明确部门或专人负责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后勤实体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拟订人事管理制度及机构、人员调整计划;

2、负责各岗位用工招聘、录用、调动、辞退具体办理工作;

3、负责管理岗位人员的推荐、考察与考核;

4、负责办理用工合同的签定、公证、解除与终止手续;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

6、负责劳动工资管理;

7、负责职工在职学习及培训;

    8、负责办理职工各类保险、劳保及福利手续;

9、接待人事咨询及来信来访。

第六条  人事工作纪律

1、招聘录用职工做到政策、报考条件公开,考试办法、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公开。不得泄露考试(考核)内容,不得以权谋私和录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2、考核任用管理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拉关系搞交易,不得借机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3、工资及奖金管理做到政策规定和办理结果公开,不得违反规定擅开口子,不得弄虚作假,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4、不得借工作之便收受贿赂,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

    5、在办理考核、面试、晋级等公务时,涉及到本人及亲属的,要自觉回避,不得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七条  后勤各实体按照企业编制进行人事管理。进入后勤实体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原身份不变按企业编制进行管理,实行聘用制;社会招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社会劳动合同制,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八条  对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可连续聘用。自然减员后原则上不作补充,特殊需要新增人员,学校下达计划,由学校人事处调派或以竞争上岗形式聘用。

第九条  通过社会招聘进入后勤实体人员,列为企业编制。

第十条  编制计划

1、各后勤实体用人计划应根据学校后勤保障、服务、管理、经营等性质,以及不同行业规范要求制定,于年底前编报下一年度用人计划,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执行。

2、各后勤实体事业编制人员编制计划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制定,报学校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根据学校后勤事业发展的需要,实体事业编制人员编制计划每年调整、修订一次。

3、各后勤实体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编报企业编制年度用人计划,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执行。各后勤实体每年均应招聘一定数量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4、各后勤实体可根据工作岗位性质、任务及工作量编制临时工、季节工、钟点工用工计划,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计划档案,各类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的增减应随时入档。

第四章  社会招聘人员的录用

第十二条  招聘、录用原则

    1、后勤实体在保障、服务、管理、经营活动中确需引进或补充人员,应遵循先从实体内部调整解决、再从校外招聘的原则。

2、招聘过程应贯彻“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招聘指标、公布招聘简章、应聘人员自愿报名、面试或笔试、体检、审核、录取、签订合同的招聘程序进行。

3、对被聘人员应有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要求,解除聘约。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

第十三条  招聘、录用要求

1、社会招聘人员须出具以下证明:

    1)初次就业人员:学历证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城镇失业、下岗人员:失业证、下岗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内退人员:内退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农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市或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证明》(1849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特殊工种上岗证。

    2、应聘人员最低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最高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3、身体健康,并根据岗位需要体检合格。

    4、技术性岗位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技术培训取得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招聘、录用手续

1、后勤实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提出用工计划、工种要求、技术等级、工作期限和劳动报酬,报后勤管理处审批。

2、后勤实体根据岗位要求招聘,并对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组织健康查体,提出用工意见,办理录用手续,并开具《工作卡》。

3、被录用人员填写《用工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后勤实体签署录用意见,报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4、后勤实体要加强管理,建立社会招聘人员档案。

    5、后勤实体录用外地市人员,应到保卫处办理《暂住证》。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

1、合同是职工与用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后勤实体必须按职工编制性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需人事代理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合同期一般为13年。

    3、订立和变更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4、合同由后勤实体按照学校对后勤实体用工授权书,以书面形式与职工订立。   

5、后勤实体与企业编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6、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

2)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3)生产、工作条件;

4)劳动报酬和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及福利待遇;

5)劳动纪律;

6)违反劳动纪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7)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职工管理

第十六条  职工竞聘上岗

为充分体现“优胜劣汰”,优化人员结构,各后勤实体实行职工竞聘上岗。

1、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推荐与自荐相结合,双向选择,竞聘上岗,各实体可根据工作需要,13年竞聘一次。

2、各后勤实体要按需设岗,合理配置劳动力。所设定岗位及岗位人数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3、职工根据岗位设置及岗位要求填写“职工应聘工作岗位意向表”,通过竞聘,结合职工考核结果、技术文化程度、综合能力择优聘用。

4、在同等条件下,聘用时应优先聘用原岗位或同类岗位人员,优先聘用原事业编制人员。

5、职工可参与后勤各实体工作岗位的竞聘。

6、副科级以上管理干部的聘用由学校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七条  管理岗位聘任和考核

一、管理岗位聘任

(一)、后勤实体管理岗位实行聘任制,聘任对象不受编制形式、身份、原职务的限制。

(二)、聘任范围可以在校内干部、职工中聘任,也可直接面向社会聘任。

(三)、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责任感,热爱后勤工作。

    2、有丰富的岗位经验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有胜任聘任职务的组织、管理能力。

    3、首次聘任实体主任、副主任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实体中层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4、首聘年龄,35岁以下。

    5、身体健康。

(四)、任免、聘任权限及程序

1、后勤实体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以竞争方式产生。

2、实体中层正、副职可以竞争方式产生,或由实体主任提名,经实体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聘任

    3、实体一般管理岗位可以竞争方式产生,或由中层负责人提名,经实体领导班子审定后由聘用。

二、管理岗位考核

    (一)后勤实体科级干部由后勤管理处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组织部备案;中层及以下管理岗位由后勤实体组织考核,事业编制人员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其他人员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二)考核办法

1、后勤实体副主任以上干部的考核,由后勤管理处会同学校组织部门按干部考核办法进行。

2、后勤实体对中层及以下管理岗位的年度考核分定性和定量考核两部分,考核方案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3、考核工作由后勤管理处或后勤实体考评小组主持,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评分结果评定个人一等、二等、三等考核等级,先进个人必须从被评为一等人员中选出,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上报学校,或由后勤管理处进行表彰奖励。

4、考核等级与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挂钩。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考核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技术工人

    1、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晋升

    1)现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年度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技术等级晋升考核。

    2)技术等级晋升考核的申报条件。按山东省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条件执行。

2、技术工人的聘用

    1)对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并取得中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的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用制。

    2)技术岗位聘用贯彻资格与聘用分开的原则,即技术工人取得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作为聘用的资格条件,是否聘用由中心根据岗位设置及对技术工人的考核情况确定。

    3)技术工人的聘用必须严格按岗位聘用。

    4)技术工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审定,于每年1月份进行,聘期为13年。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用,已聘用的应予以解聘。

    ①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②一年内受行政或党内处分者;

    ③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3、技术工人的管理

    1)后勤实体应根据学用一致、用人所长的原则,尽可能安排技术工人到专业对口工种岗位,一般情况下,不随意变动换岗,以更好地发挥他们的技术特长。

    2)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交换岗位的,按下列办法执行:

    ①在相近技术工种岗位之间调动的,原聘用的技术等级在聘用期内予以保留,聘用期满后按现工种岗位重新确认,认定合格者重新聘用。

    ②在不同技术工种岗位之间调动的,原聘用的技术等级在聘用期内可暂予保留,聘用期满后,应按现工种岗位的要求重新参加考核和聘用。在晋升上一技术等级时,应按现工种岗位的申报年限条件进行培训、考核。

    ③从技术工种岗位调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的,技术等级聘用自然终止。

    3)普通工人调到技术工人岗位的,应按现从事的技术工种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 职工教育

    1、原事业编制人员的在职教育按学校规定执行。

2、人事代理制、社会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在职教育,主要以岗位培训为主,由各实体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章  职工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各类编制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享受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包括劳动、工作、学习、参与民主管理、申请加入党团组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

第二十二条  各类编制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工会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管理岗位待遇

1、在聘期间,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聘任要求,授予相应岗位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2、在聘期间,原事业编制人员的档案工资予以保留,享受聘任岗位的相应待遇。

    3、调离、解聘或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原聘任职务及待遇自动解除,工作岗位重新安排或竟聘上岗。学校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资格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人岗位待遇

1、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待遇参照学校规定执行。

2、技术工人按照聘用岗位及相应工种技术等级确定岗位工资。只有资格没有聘用的,不兑现其技术等级和岗位工资。

    3、技术工人在本工种低聘技术等级的,其岗位工资执行聘用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如恢复聘用原技术等级,同时恢复其岗位工资。

    4、技术工人变换岗位,其岗位工资按下列办法执行:

    1)因工作需要在不同技术工种岗位之间调动的,在新岗位无技术等级的执行初级工岗位工资。经重新考核取得相应技术等级的,被聘用后,执行新的岗位工资。

    2)技术工人调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的,其岗位工资待遇按新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

5、技术工人聘用的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均从变动的次月起兑现新工资。

6、无技术要求的工勤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低于技术岗位工资标准确定。

 

第七章  工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自收自支的后勤实体,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学校予以补贴的后勤实体,实行工资总额计划控制。

后勤实体提供校内有偿服务所得,或完成经营责任目标,按照不高于学校规定的总额分配,实行工资总额计划控制。

后勤实体在提供校内后勤服务以外利用自有潜力开发新的经营项目所得,按40%为发展基金、30%为奖励基金、20%为风险基金、10%为福利基金的分配比例控制。

后勤实体完成经营责任目标后的超额部分,按60%为发展基金、20%为奖励基金、10%为风险基金、10%为福利基金的分配比例控制。

第二十六条  后勤实体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逐渐加大效益工资含量,强化岗位考核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后勤实体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按月发放;效益工资由各实体根据经营状况和考核结果发放。

第二十八条  各后勤实体企业编制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自第二年起,月基本工资每年增加20元;连续工作超过五年的,自第六年起,月基本工资每年增加30元。                      

第二十九条  各后勤实体年度分配方案,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实施。对后勤实体主要负责人推行年薪制,方案报学校审核后实施。

 

第八章

原事业编制职工待岗、内退、病退、辞职及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  待岗

1、后勤实体按照“按需设岗、双向选择、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争上岗。对竞争落岗的学校原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待岗制。 

2、待岗期间由后勤实体对其进行相应的思想和岗位技能培训,并随时应聘后勤实体提供的试验性岗位,试岗期为3个月。

3、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试岗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4、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上岗或两次试岗不合格的,下岗。下岗期间按淄博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一条  内退

1、内退人员的范围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报学校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内部退休。 

2、内退人员待遇

1)内退人员工资待遇按学校规定执行。

2)内退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年度考核视为合格。工资调整时,参照同等条件在职人员晋升档案工资。

3)内退人员不再参加职务聘任和技术等级考试。

4)内退人员须由个人承担的各类保险基金仍由个人缴纳。

5)内退期间不交纳工会会费,不享受工会福利待遇。

6)内退人员年终补贴参照离退休人员年终补贴办法发放。

7)内退人员纳入离退休工作处管理。

8)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9)内退人员由学校承担相关待遇。

10)内退人员在校内不得返聘。

第三十二条  病退

1、病退条件

1)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经指定的医疗鉴定中心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

2)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指定的医疗鉴定中心鉴定,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3)符合上述条件者,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批准其病退。

2、病退待遇

工作年限

病退人员%      

30年不满35年的

85

20年不满30年的

80

10年不满20年的

70

第三十三条  辞职

1、职工因不适合现单位或岗位工作,又不能通过组织调动到适当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或个人、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现职工作;或因各种原因不愿意在本单位继续工作,可以申请辞职。

2、职工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向所在后勤实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未经申请或批准而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3、后勤实体应对职工的辞职申请进行审查。凡经后勤实体出资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或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必须在经济补偿问题上达成协议后才能辞职。

4、对职工的辞职申请,如果符合条件,后勤实体应及时报学校审批,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辞退

1、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

2)经营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服务态度恶劣,经常与顾客吵架或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经教育仍不服从的;

5)偷盗、赌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6)全年旷工累计15天以上或连续旷工达6天的;

7)触犯国家刑律的。

2、辞退职工由所在实体领导集体研究,应书面报学校审批。

3、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及时通知其本人,并办理离校手续。

4、被辞退职工对辞退处理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旷工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要求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未经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又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岗的;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故超期报到的。

2、旷工处理

1)发生旷工,停发当月基本工资。

2)旷工1天,扣1个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累计旷工2天,扣3个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累计旷工3天,扣6个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累计旷工4天,扣9个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累计旷工5天,扣12个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连续旷工6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予以辞退。

 

第九章   聘用社会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或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为期限。职工在本单位合同期满,合同双方同意续延的,双方需重新签订合同。合同连续续签不得超过9年。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由后勤实体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职工年平均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职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享受经济补偿金;职工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12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在用工单位长期从事某项工作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发生旷工按第三十五条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均按相关法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  职工假期规定

第四十条  职工因事、病、伤、育、婚、丧、探亲等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后勤实体主任批准,办理请假手续,假期计入考勤,并按所规定的假期和待遇执行。未经审批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超过规定假期未归者,视为旷工。

第四十一条  事假

1、职工个人或家庭如遇特殊事情,或自主参加脱产学习等,不能上班工作,事前须书面请假。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事假15天,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按天均扣;当月事假610天停发当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当月事假超过10天,停发假期内基本工资和当月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停发假期内基本工资和半年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停发假期内基本工资和全年岗位工资、效益工资。

第四十二条  病假

1、职工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其它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须经本校医院核准。

 2、职工由全日休养改为半日休养的,或因患病或因体弱不能坚持全天工作的,须持校医院证明,由实体主任审批。并将其连续全日病休时间和连续半休时间(半休两天算作一天)合并计算。

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短期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按天均扣;病假超过10天,当月效益工资停发。

2)长期病假期间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停发,一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的80%。

3)当年病假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第四十三条  产育假

1、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2、产假期间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停发。

第四十四条  婚丧假

1、婚丧假及路程假按学校规定执行。

2、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全额发给,效益工资停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第四十五条  探亲假

1、探亲假、路程假及交通费按学校规定执行。

2、利用正常工作时间休探亲假,假期内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停发。

 

第十一章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根据各后勤实体生产、经营特点,参照山东省不同行业同类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相应工种安全生产要求,由各后勤实体制定各自发放标准,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