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6-02-17浏览次数:1857

 

     按时缴纳党费是每位党员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收缴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工资和津贴之和)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比例为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800元(税后)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比例为2%;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3%。
  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
  5、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9、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收缴办法
  1、党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每月一次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2、各党支部每月一次将党费上交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
  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在每个季度末月15日前,将党费存入党委组织部指定的银行账户,持银行存款回单和党费收据一并上交党委组织部。
  4、党委组织部每半年一次将党费按比例上交上级党组织。
  二、党费管理
  (一)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二)党委组织部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党费收支情况并向全校党员公布,按有关规定向党代会报告党费收支情况。
  (三)党费应存入指定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三、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按照中组部的规定,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为便于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每年将收缴党费的30%下拨到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委下拨的党费,必须用于党内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停止执行。
  五、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